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82********,汉族,中专文化,职工,江西万安县人,家住靖安县**道**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靖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靖安县**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7.39mg/100ml。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酒后驾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案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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