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0时15分许郭某某持A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号小型面包车由红花岗区深溪镇清江村大山往汇川区医学院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隆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1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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