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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203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农安县农安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01月15日15时10分,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与建设路交汇处路口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 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月18日,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3.7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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