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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罪)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2时27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界首市**路**路路口100米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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