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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驾)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25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路与**路交叉口**酒店附近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一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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