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某有限公路某电务段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街**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路十局大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赵某某家吃饭喝酒。其间,郭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当日22时30分许,郭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邹平市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扣并依法提取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1.1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0月10日,郭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0月5日22时35分,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执勤中查获醉酒驾车的郭某某,并于同年10月9日立案。同年10月10日,郭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2.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郭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证实郭某某持有有效C1驾驶证;鲁******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李某乙。
4.前科情况查询一份,证实经查询,郭某某未有犯罪前科。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10月5日23时05分,在邹平市人民医院提取郭某某血样。
6.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证实2020年10月5日22:35,郭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邹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5日扣留郭某某机动车驾驶证。
(二)鉴定意见
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15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某证实,2020年10月5日18时左右,郭某某在赵某某家吃饭喝酒,期间郭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白酒。当晚22时左右,郭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离开。
(四)郭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乙醇含量刚刚超过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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