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03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大酒楼**,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6日,本院将案件撤回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5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市海淀区**路甲**号,谎称共同承包经营北京**酒楼,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谎称被害人陈某某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后,每年向被害人陈某某支付收益人民币80万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0万元。根据辩护人在庭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现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郭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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