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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合同诈骗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村。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租羊合同,双方约定由郭某某租赁份养张某某100只母羊,租金为每年5000元,租期两年,到期后归还羊本。当天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付给张某某4000元租金。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经营羊的过程中,大约死了10多只羊,因没有草场,负担不起喂养羊的费用,在经营两个多月后,郭某某将70只绵羊转租给阜新的侯某某,双方约定由侯某某份养两年,不支付租金,到期还本,剩余的20多只瘦弱的羊,郭某某以3000元价格卖给哈某某。郭某某与侯某某签订的份羊合同未到期时,侯某某因病去世。经巴林左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郭某某份羊的100只羊的总价值为人民币36400元。

另查明,郭某某在**镇打工期间将手机丢失,无法同张某某取得联系。2017年10月份,郭某某因租住的房屋失火,两份租赁合同被烧毁。张某某报案后双方取得联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主动找张某某调解,并赔付张某某损失人民币50000元,获得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上述行为系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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