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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71961********,汉族,初中肄业,原系武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辩护人杨某某,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5月31日将本案退回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30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及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行贿方式,伙同他人骗取武汉**药业有限公司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郭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且涉案的工程未进行竣工决算,无法认定犯罪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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