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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失火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辉南县**乡**村**屯,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1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张某某在**乡**村**屯**山其承包地内点烧秸秆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辉南县人民政府防火办公室确认起火点坐标为(横坐标0268418,纵坐标4717867),起火点位于**乡**村**屯郭某某**山二等承包地内,过火林地面积23.646公顷(其中人工林地6.643公顷,天然林地17.003公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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