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乡**村**号,住广西合浦县**镇**园**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在合浦县**乡**村委会**村后**岭处烧杂柴时不慎烧着山岭,烧毁他人桉树约50亩。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面积:3.5公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郭某戊、郭某己、郭某庚等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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