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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7月7日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酒后与他人互殴,经现场人员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北臧村派出所民警杨某某等人到现场出警,郭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头部撞击民警杨某某身体。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案发当日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执法录像,证明郭某某在民警执法过程中对民警辱骂,并用头部撞击民警杨某某身体;

2.人民警察证证明杨某某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北臧村派出所民警;

3.到案经过证明郭某某系被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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