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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乡**村,群众,退休教师,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任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高某某、史某某、田某某、李某某、郭某甲(均已起诉)、郭某某以“维权”为名,先后多次组织数十人到青塔乡人民政府、任丘市纪委监察委等部门,反映天门口村砖厂问题和其它问题,并采取聚众造势、滞留信访场所、喊口号等缠访、闹访行为,造成上述部门办公秩序无法正常进行,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任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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