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8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9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101户。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李某某,北京市**(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2020年6月2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证据材料一次。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
王某某、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向尹某某讨要工程款,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多次以拆卸房屋门窗、打横幅、阻碍施工的手段向尹某某施加压力,严重影响他人的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产、经营,且经过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仍多次实施上述行为。
1、2016年2月6日晚上,该王某某为向尹某某施压讨要工程款,窜至**镇,将北门外两侧办公楼的门都被拆下。
2、2016年2月9日到2月11日期间,王某某因春节前未向尹某某要到工程款,遂带领两名工人到**镇北门处悬挂横幅进行讨薪,后因春节期间无人理睬,悬挂一到两天后将横幅撤走。
3、2016年1月26日,李某某承包**镇北门内环形网点准备经营宾馆,并于当年4月份开始改造装修。2016年4月27日8时许,王某某带领郭某某及工人窜至**镇**处,以网点窗户系其供应安装,建设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阻碍李某某的工人装修施工,后李某某报警,出警民警明确告知王某某不得阻碍施工。
4、2016年5月26日6时许,王某某为讨要工程款,带领工人到**镇北门将办公楼一楼部分门拆下,后青岛**工程有限公司工人高某某报警,尹某某赶到现场后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出警民警将双方带至薛家岛派出所,并联系**建设公司、**办事处等相关责任单位及职能部门到场,对王某某与尹某某之间的纠纷进行了协调。当日尹某某支付王某某20万元工程款,后王某某将拆除的门重新安装。
5、2016年9月14日10时许,王某某为讨要工程款,带领郭某某、工人杨某某、张某某到**镇幼儿园拆除了幼儿园二楼走廊部分窗扇,后被幼儿园园长薛某某制止并报警。出警民警对王某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后王某某将拆除的窗扇重新安装,当日尹某某支付给王某某20万元工程款。
6、2016年9月21日7时许,王某某为讨要工程款,带领郭某某及工人爬窗进入**镇幼儿园,拆除了幼儿园二楼、三楼走廊部分窗扇,后幼儿园保安薛某某报警,出警民警对王某某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后王某某将拆除的窗扇重新安装。
7、2016年9月25日,王某某为讨要工程款,带人到**镇北门将办公楼的门窗拆下准备拉走,尹某某与其妻子薛某某赶到现场,后双方发生纠纷,王某某用砖头砸碎三块玻璃,后薛某某与王某某妻子张某某发生厮扯。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年9月12日,王某某带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镇工地找尹某某催要工程款,尹某某无钱支付,后其带领郭某某一直在工地等着,当日19时许王某某与郭某某跟随尹某某回到尹某某位于黄岛区**社区多层**号楼**单元**室住处,当日22时许,王某某离开,郭某某当晚待在尹某某家中,以此向尹某某施加压力;2016年9月13日早上,王某某带领郭某某继续到**镇工地找尹某某催要工程款,当日19时许,王某某、郭某某跟随尹某某回到尹某某位于**小区的住处,直至2019年9月14日6时许,在得到尹某某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的许诺后二人才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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