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步行至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陂吓村路口时,使用路边的花盆随意对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轿车进行打砸,造成车辆损坏,经价格鉴定损失人民币10649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作出赔偿并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