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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郭依峰)(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再次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0日,**镇**村村民郭某某到国家信访局非访,涉嫌寻衅滋事。2001年毕业于临沂师范学院,兰陵县教育局(原苍山县教育局)一直未分配工作,郭某某就此事到信访部门反映,经省市县三级信访部门上访,山东省信访局依据上访条例答复郭某某上访事项为三级终结不再受理,之后郭某某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于2019年7月17日郭某某因到北京非访被兰陵派出所训诫。因涉嫌寻衅滋事郭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将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郭某某被取保候审后,经兰陵县公安局兰陵派出所对其多次传讯拒不到案,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恶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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