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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6********,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天津**有限分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街**村**排**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开发区**路**号楼**门**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秀华,天津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为泄私愤,手持金属引导牌将本市东丽区开发区丽东苑11号楼物业办公室两扇对开门的玻璃砸碎,并致引导牌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樘门及引导牌共计价值人民币366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物业公司达成刑事和解,民事赔偿现已履行完毕。

2020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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