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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镇**组,现居住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20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无故在黄岛区**酒吧内将酒吧内玻璃杯、咖啡机等物品打砸损坏,后郭某某欲离开,店内员工刘某某、李某某上前阻拦,郭某某拳打刘某某并将李某某的右胳膊咬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物价中心认定,郭某某损坏的物品价值1095.6元。

侦查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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