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2019 11月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 两次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平舆县人民政府将郭某某家位于一高南门的土地进行了征收,郭某某辩称,在拆除其家附着物时未进行先行告知,使其地上附着物受到损失。以此为由,采取在北京以越级上访、反复上访的方式,给平舆县人民政府进行施压,要求政府原样恢复自家土地上的附着物,经多次劝返教育无果,郭某某的行为给平舆县信访稳定和工作秩序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案发后通过司法机关的教育及郭某某本人的反思,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且社会危险性较小等综合因素,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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