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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寻衅滋事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景泰县供电公司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单元**室,现住景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份起,被害人张某某陆续向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张某某借款后无力偿还,郭某某为索要债务,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辱骂、威胁张某某还款。经公安机关出警,明确告知郭某某经济纠纷通过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郭某某仍通过威胁、滋扰等手段索要债务。具体行为如下:

2010年11月,郭某某为索要债务,到张某某家敲门未果后,用脚将门锁踏坏,强行闯入张某某家,发现张某某不在家,通过语言威胁让张某某妻子腾房子抵债。

2011年5月,郭某某将张某某电话约至景泰县一条山镇杏林家属院内,辱骂张某某还款,并以强行扣车相威胁,后欲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被杜某某制止。

2011年6月,张某某在景泰县一条山镇昌林路**洗车行洗车时,郭某某到车行向张某某索债,张某某称无钱偿还,郭某某遂将张某某进行殴打。后郭某某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辱骂、威胁张某某还款,2012年9月10日、2013年1月21日经景泰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出警,明确告知郭某某通过法院诉讼等途径处理,郭某某仍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辱骂、威胁张某某还债,因郭某某多次骚扰、威胁、殴打张某某,致使张某某无法正常生活。2016年4月20日,郭某某伙同雷某某等人前往景泰县中泉镇中泉供电所,逼迫张某某签订其出示的本息共计67.54万元还款计划单,并通过法院诉讼实现部分债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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