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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5********,汉族,本科文化,系**保险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花园**组**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栋**号。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2019年6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8日、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因杨某某(已起诉)所住房屋属于湘潭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开展的二桥北片区棚户改造项目征拆红线范围内,而根据湘潭市高新区征地补偿政策,被征拆家庭中有怀孕5个月以上(含5个月)孕妇的,可通过“已孕待产”的名目获得相应的征拆补偿。2016年7月10日,为达到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目的,杨某某在湘潭县人民医院妇科门诊处找到一怀孕妇女,请求帮忙代替杨某某之女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进行孕检,该怀孕妇女予以同意并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名义进行替检,并在《彩色超声报告单》上签署的“郭某某”之名。事后,杨某某送给该怀孕妇女1000元作为感谢费。

其后,杨某某将上述《彩色超声报告单》提交给湘潭市高新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从而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226491.2元。

案发后,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对杨某某涉嫌上述诈骗犯罪侦查过程初期,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杨某某的授意下,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讯问时,虚构自己在上述替检时间已怀孕的虚假口供以期帮助杨某某逃脱刑责。

2019年6月6日,杨某某向高新征拆事务所退缴所骗取征拆补偿款226491.2元。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侦查阶段后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征拆补偿相关申报材料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帮助其母逃脱刑责而虚假供述,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亲亲相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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