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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9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运城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镇**村**巷**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杨某某(已提起公诉)在山西省运城市通过“圣耀娱乐”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达人民币260余万元。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杨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四人已提起公诉)在太原市小店区庆云街家园旅馆A30室通过“圣耀娱乐”平台、“巅峰”平台、“中正”平台、“菲华”平台、“CK”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够充分,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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