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开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台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8月30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董某某 (另案处理)以做生意走账为由向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借用银行卡,郭某某 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开立一张银行卡后交给董某某,后董某某将上述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提供给他人自己名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中,其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