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台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8月30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董某某 (另案处理)以做生意走账为由向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借用银行卡,郭某某 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开立一张银行卡后交给董某某,后董某某将上述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提供给他人自己名下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银行卡被用于诈骗犯罪中,其行为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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