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简单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62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镇*委*组,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传唤到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魏某某(另案处理)租赁“GM娱乐”网络赌博软件期间,与好友郭某某协商,由郭某某帮助申请微信、支付宝信息并建立微信群,用于招揽他人参与赌博收取赌资,魏某某许诺盈利后向郭某某支付一定报酬。经查实,郭某某未获得任何利益。
本院认为, 郭某某帮助魏某某招揽他人参与赌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未获取实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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