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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居民身份证编号4303211997********,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村,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3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 24日退回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 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4时许,曹某某和赵某某到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报案称有人通过QQ群进行赌博,经调查发现是以加拿大PC28开奖的号码为基础,利用Q群的形式组织人员在网络上下注进行赌博,赌资巨大,该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彭某某、周某某、贺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抓获后,经侦查发现其开设网络赌场使用的德米机器人软件系统,系从犯罪嫌疑人弋某某手中购买,该软件为罗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核心赌博软件,将弋某某抓获后,弋某某对其售卖的德米机器人软件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认定郭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浑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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