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经商、龙海市**村民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福建省龙海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15日间,郭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在龙海市**镇**村**号旁的空地、郭某甲家中车库等地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桌椅供他人以扑克牌进行“打豹”“三公”赌博。其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明知郭某甲开设赌场,仍与其共谋,后伙同龙海市**局**张某某(另案处理)为该赌场通风报信,以逃避法律制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罪行、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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