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现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罗某某(另处)将一台赌博机放置到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营的**街道**时代“**副食店”内,约定由罗某某支付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月工资400元和负责赌博机维修和消分取币,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负责经营销售游戏币,2019年4月至5月,罗某某支付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工资800元,后双方重新约定赌博机所得盈利双方平分。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通过以销售游戏币的方式经营赌博机,共计盈利8900元人民币,罗某某分得595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分得295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已将5250非法所得上缴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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