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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观兴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9日至3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唐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刑)、覃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椒江联谊新村、白云山附近开设赌场,招揽多人以扑克牌“拔两张”形式招揽多名不特定赌博人员进行赌博,覃某某和唐某某两人合伙各占50%股份,以5%-10%不等比例进行抽头获利,赌场开设一个月期间抽头总获利二万元左右,赌场负责人唐某某和覃某某各获纯利每人四千元左右,王某某为赌场放哨,持续时间一个月左右,获利一千余元,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赌场立角,持续时间一个月左右,获利九百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为该赌场工作并获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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