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0********,汉族,大学文化,**,籍贯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路**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为便于进行“一痞二赖”赌博活动,共同在恩施市舞阳大道342号一楼租赁房屋、购买麻将机等赌博工具,邀约同事某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该处进行“一痞二赖”赌博活动并抽头获利。期间,向某某、陈某甲、郭某某、陈某乙每人均抽头获利55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4日,向某某、陈某甲在恩施市舞阳大道342号被民警抓获。同日,陈某乙、郭某某自动到恩施市公安局土桥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4.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陈某甲、郭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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