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村。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手机上下载“廊坊头牌”赌博软件。2018年3月1日,郭某某通过向上级天地人和廊坊头牌客服购买200元金豆开通代理权限,开设虚拟房间拉微信好友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郭某某从中渔利。
案发后,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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