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5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周某某(已判决)与梁某甲、梁某乙(已判决)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发小胡麻将APP台州平台供他人赌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同案犯崔某某、龚某某、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等人系公司技术人员,负责软件的开发与维护。其中郭某某系测试。
周某某与梁某甲、梁某乙二人合伙后,由梁某甲、梁某乙二人担任小胡麻将台州地区总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拉人进群绑定代理账号(必须绑定),组织赌博人在小胡麻将上赌博,从中抽取房卡的方式获利。同时,梁某甲等人还积极发展下级代理,小胡麻将则按照代理45%,上级代理15%,上上级代理10%的比例(5月21日后变为代理60%,上级代理20%),对购买房卡的赌博人绑定的代理及上级代理、上上级代理发放购卡返利。各级代理还可直接向赌博人出售房卡,赚取差价,平台则按照上级代理15%,上上级代理10%的比例对各级代理发放返利(5月21日后变为上级代理20%),同时,下级代理还需对绑定的赌博人负责,一旦有人逃单即进行赔付。
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明知小胡麻将被用于赌博后,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2018年2月至案发期间,小胡麻将非法获利198896.34元。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每个月工资4828元。
2018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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