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44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83********,穿青人,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伙同丈夫邓某甲(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二人经营的瑞安市**镇**超市里以及隔壁的超市仓库里摆设赌窝,组织他人以麻将形式进行赌博,从中赚取房间费,累计获利达人民币27000余元。2019年11月13日,该赌窝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抓获邓某甲以及4名参赌人员。次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超市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邓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甲、王某某、夏某某、朱某某、邓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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