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00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19 3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晚20时许,白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村巡逻中发现郭某某家中有人参与赌博,即进行查处。经查,2019年1月25日(农历2018年腊月二十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郭某某在其家中利用麻将牌组织多人以“万能胡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五元、十元、十五元”,即明杠五元、暗杠十元、胡牌十五元,每次收取“炸弹费”5元,作为抽水渔利。在开设赌场期间,郭某某共计非法获利八千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获利数额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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