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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6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小名鸽子、小郭),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2000********,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某某、某某、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招揽赌博人员利用“老板互娱”APP软件,组织人员在网络上进行“斗牛”、“三公”、“金花”等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郭某某属于财务人员,通过使用赌博软件,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上分”前参赌人员将赌资转入郭某某等人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内,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可将剩余游戏分数“下分”转到自己的支付宝或银行账号内。

2020年8月10日郭某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凤怡新村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郭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查询郭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郭某某家属已全额退缴了其犯罪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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