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诉刑不诉〔2018〕4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天水市麦积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无前科。2016年1月28因涉嫌赌博罪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9月12日两次退回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7年7月28日、2018年12月27日补查后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0月以来,郭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砖厂内多次组织赌博供他人参赌,郭某某分别系杜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等参赌人员,郭某某组织周某某送参赌人员,曹某某多次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多达六万多元,参赌人员二十多人,其中郭某某在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砖厂组织两次赌博抽底渔利一万四千余元,郭某某给陈某某分四百余元,周某某二百元。郭某某赢七千余元,杜某某输三万,陈某某输三千余元,曹某某输五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具体是如何组织他人参与赌博、赌博的人数、输赢情况等均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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