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65********,汉族,大学本科,党员,邢台县政协委员,邢台县**医院**院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路**营,住所地邢台县**镇**村**区**家属院**楼**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5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17日);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17日至同年8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在邢台县中医院值班室,被不起诉人郭某甲以让甄某某给其送值班本为由对甄某某进行猥亵。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能主动到案、主动认罪认罚、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邢台县中医院也能证实郭某甲表现一惯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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