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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强奸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街**号**室,现住址海城市**镇**路**小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晓敏,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6日凌晨5时许,在海城市**街道大石头交通岗南200米附近,在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车内,郭某某以发布被害人黄某某的不雅视频、裸照作为要挟,并对黄某某使用暴力,强行和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8年10月20日下午,在海城市**镇**小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租住的房屋内,郭某某以发布被害人黄某某的不雅视频、裸照为要挟,并对黄某某使用暴力,强行与黄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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