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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强迫交易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一部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62********,汉族,大专文化,原平市人,**城**,住本市**小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本院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韩某某、陈某甲以3800余万元的价格向原平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地下一层约9000平米,用于经营**超市,并先期付款2000万元,剩余1800余万元房款一直未付清。2015年**公司向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武某某、陈某乙借款1600万元用于“**”楼盘开发,但**公司未按期支付三名被不起诉人的本金和利息。2016年冬,**公司用房产抵顶郭某某三人的部分借款本息后,决定剩余1000万元用韩某某等人欠公司的房款来偿还。

2016年12月31日在**公司办公室,经田某(另案处理)策划,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等人以对原平**超市停水、韩某某、陈某甲为胁迫,逼迫陈某甲、韩某某将原本拖欠**公司的1800余万元房款债务进行变更,郭某某、武某某、陈某乙成为新的债权人,三方签订了四份协议,协议中约定韩某某方需按月支付郭某某等人租金18.89余万元。为迫使韩某某方早日还清欠款,2017年12月25日、27日被不诉人郭某某等三人组织多人对超市营业区进行围堵。2018年1月4日,在派出所的协调下,郭某某等人又借给韩某某方350万元,用于解决其与陈某丙的债务,各方重新签订借款协议,继续抵押超市商铺,并约定月利息为27万。当月19日,郭某某、武某某、陈某乙三人私自将超市7000余平米房产进行网签登记。截至案发,韩某某方在缴纳2000余万元房款后未取得相应房产权益,且支付郭某某等三人利息220余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停水、陈某某、韩某某为胁迫,强迫被害方签订支付租金、利息的协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与**。且本人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重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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