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公寓**座**室,住址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5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成立了温宿宏升建材有限公司,2019年3月,温宿县**建材有限公司与温宿**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主要从事混泥土的生产和销售。温宿县宏升建材有限公司招聘图某某、铁某某、王某某、阿某某、陈某某、木某某、艾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从事驾驶员、泵手、厨师等工作。截至11月底。郭某某拖欠图某某、铁某某、王某某、阿某某、陈某某、木某某、艾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10人工资131708元,工人多次索要向郭某某索要工资,郭某某都以公司财务未向其移交账目为由拒不支付工资。2019年11月18日,图某某、铁某某、王某某、阿某某等人将郭某某投诉至温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3日向郭某某下达了温人社监令字【2019】第01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郭某某10日内依法支付工资,郭某某拒不支付。2020年1月2日,温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宏升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温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案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前,将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综上,温宿县宏升建材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温宿县宏升建材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郭某某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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