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街**号**室,住兰州市西固区**街**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雄杰,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3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闫某某于2019年4月共同经营西固区**足浴养生中心,因手续不全于2019年5月18日停业,拖欠了王某某等十五名员工的工资。2019年6月18日王某某等十五名员工以西固区**足浴养生中心拖欠其工资73645元,向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调查,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9月17日先后两次向该养生中心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支付被拖欠的员工工资。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闫某某有能力支付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兰州市西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将本案移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闫某某在限期整改指令书下发后,尚拖欠员工工资68195元。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闫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将所欠员工工资全部结清,并取得了员工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拖欠员工工资数额明细表、营业执照、考勤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收据、谅解书、被拖欠工资员工的陈述、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结清了拖欠的员工工资,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取得了员工的谅解,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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