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21993********,汉族,专科毕业,黄石**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人、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住黄石港区**小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某某、石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经营黄石**货运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公司员工刘某某2018年6月份至12月份工资共计30000余元,拖欠公司员工吴某某2018年6月1日至8月26日工资共计11000元。2019年7月16日,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石**货运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黄人社监令[2019]81号、83号),责令郭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经责令后,郭某某并未执行,期间劳动监察部门多次联系郭某某,其手机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在指定时间内拒不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
立案后,下陆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多次通过电话、发信息的方式通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来分局接受调查,郭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于2019年9月25日主动来到分局投案自首。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在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的调解下,扣除未按公司规定及时送达快递寄件罚款,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支付被害人刘某某25000元工资,支付被害人吴某某7000元工资,并签订和解协议书。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在我院的调解下表示不需要郭某某进行相应赔偿,并签订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能力支付吴某某、刘某某的报酬,经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石**货运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有自首、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远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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