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9******,汉族,大学本科,农管中心站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望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望奎县**镇政府在为辖区内各村共计41户建档立卡扶贫工作中,对上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剩余危房改造补助资金57.4万元。2017年11月14日,经望奎县**镇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剩余这57.4万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回收,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规申【2017】**号)要求,将该资金在全镇统筹使用。镇长赵某某指派时任原**镇郭某某和科员邢某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由邢某某通知各村将剩余危房改造资金上交镇**中心,由郭某某负责收取并保管此款。自2018年3月起,郭某某陆续收取各村上交来35户危房改造资金49万元。经镇长赵某某同意,郭某某将上述49万元资金分7笔违规存入其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私人银行账户(账号:6235160006400596572),并陆续支取用于统筹支付危房改造资金共计30.8万元,剩余危房改造资金18.2万元。
2018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管理、经手危房改造资金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危房改造资金90208元公款支出转入其妻子尹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银行账户(账号:6235160006400597356)中,打算日后将此公款借给其朋友齐某某在大连买楼使用一段时间后再归还。郭某某挪用上述90208元公款归个人使用,于2018年11月20日审计部门工作发现时予以返还望奎县**镇财政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有望奎县农村信用社涉案公款明细、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郭某某干部身份证明等;
2.证人赵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90208元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郭某某挪用公款数额刚过追诉标准,且涉案公款一直存于银行账户内,并没有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被真正使用,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该犯罪又属初犯、偶犯,符合认罪认罚制度,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请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现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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