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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存疑不起诉)_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19〕5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2********,汉族,小学文化,系吉林市金辉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乐辉分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金属回收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3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10月8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9月23日、12月8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3月4日间,在本市龙潭区**村其和丈夫曲某某共同经营的**金属回收站内,三次收购黄某某等人盗窃的电缆,金额共计八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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