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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波,北京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2月3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9日11时许,兰陵县**镇**村郑某某报案称,其在村南边老林地祖坟上的两棵紫金花于11月18日夜里被偷走。兰陵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在郭某某经营的位于兰陵县向城镇驻地的“**加油站”内发现涉案紫金花并起获。经物价鉴定,两棵紫金花价值为4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涉嫌盗窃紫薇花树的嫌疑人尚未归案,被盗紫薇花树是否系郭某某明知他人盗窃而收购,郭某某是否有逃避侦查的行为,均难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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