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36岁,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84********,苗族,初中文化,贵阳市南明区**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变更强制措施为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田宏达,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办案需要,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4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从2019年11月3日起,在明知刘某某(另处)售卖的白酒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并贩卖。2019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向刘某某收购汉酱酒5件、珍酒五年11件,习酒雅致1988白酒2件,茅台王子酒(金王子)4件;2019年11月10日收购汉酱酒10件,珍酒五年6件;2019年11月19日,收购老习酒2件、银质习酒2件、汉酱酒1件、珍酒五年10件、习酒雅致1988白酒5件;2019年11月23日,收购老习酒4件、银质习酒8件、习酒雅致1988白酒1件,习酒窖藏1988白酒1件、红花郎十五年红钻2件、茅台王子酒2件,劲酒(大)1件、劲酒(中)1件、劲酒(小)5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处查获的11件白酒发还被害人黄某某。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向刘某某收购的白酒总价值为90828元。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人民币74810元,被害人黄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考虑郭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基于刑罚谦抑性原则,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了更好地教育、挽救被不起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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