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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镇赉县**镇居民吴某某(不起诉)盗窃**村东侧壕外嫩江国有行洪区内黑土,共计140立方米。2020年2月,王某某(不起诉)明知吴某某的黑土是盗窃所得,仍然高价购买吴某某的黑土,翻斗车车主李某丙(不起诉)、司机郭某某明知黑土是盗窃所得,仍与王某某驾驶翻斗车将两车(40立方米)黑土运送至农户家中,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为4000.00元。案发后,郭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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