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大祥区翠园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7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1日凌晨,王*、唐**(已判刑)伙同他人在邵东市区砸车窗偷得两瓶茅台酒,于当日中午12时,两人在市区戴家坪党校附近的礼品回收店内销售给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共计2425元。11月13日凌晨王*、唐**在市教育局旁停车场砸坏被害人李某某的SUV汽车,偷得两条和天下香烟、一条黑色芙蓉王香烟、两瓶飞天茅台、两瓶荷花牌白酒和一把带有皮套的刀子,于当日中午13时,将其中两瓶飞天茅台、和天下烟两条、蓝硬芙蓉王烟一条销售给郭某某共计4800元。后经价格鉴定,上述物品共计7150元。案发后,郭某某赔偿了李某某934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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