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庄**村**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9年2月14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贺某某携带盗窃的金银首饰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号黄金首饰收购店,以每克价值人民币275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45余克黄金首饰,得赃款人民币12430元,后二人将赃款均分。
2、2月15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贺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路**商场停车场,以每克价值人民币277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90余克黄金首饰,得赃款人民币24986元,后二人将赃款均分。
3、2月16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携带伙同贺某某盗窃后,独自私藏的黄金首饰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号黄金首饰收购店,以每克价值人民币277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40余克,得赃款人民币11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郭某某作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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