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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放火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铁路局绥化**职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家庭琐事,酒后在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其自己家中,将衣物点燃,后扑灭。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郭某某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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