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355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号,住滦平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5时许,在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永昇商店内,因测量暖气一事,郭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后郭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致使王某某受伤。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王某某第4骶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