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355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号,住滦平县**镇**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5时许,在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巴克什营村永昇商店内,因测量暖气一事,郭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后郭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致使王某某受伤。经滦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王某某第4骶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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